(2017)苏010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于海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于海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38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5层。负责人:姜正红,该分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女,该分中心部门经理。被告:于海燕,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于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鲁天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