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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冯亚强与杨华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亚强,杨华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冯亚强,女,1953年0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杨华庭,男,1974年02月1日,汉族,住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川152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亚强与被执行人杨华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