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学贵与王清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499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原告张学贵与被告王清秀、苏崇清、苏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1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三页中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36000元,所提交证据仅证明从银行取款16000元”。更正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36000元,所提交证据仅证明从银行取款160000元”。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甄燕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