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87姚官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287号之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2执28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8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书强位于本市五爱路xx和xx两套房屋。案外人姚官祥向本院提出异议,对上述房屋主张所有权,并提供了其于2008年1月17日与王书强等人签订的《协议》,以及相关付款凭证,且上述房屋由姚官祥实际使用至今,本院认为应属其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苏02执28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本市五爱路xx和xx两套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