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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覃瑜京、黄凤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瑜京,黄凤乐,黄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覃瑜京,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凤乐,女,1969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奇荣,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覃瑜京与黄凤乐、黄奇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黄凤乐、黄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凤乐、黄奇荣共同支付履行款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8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黄凤乐、黄奇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凤乐存款42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