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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朝阳与程春福、沈阳钢海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阳,程春福,沈阳钢海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674号申请人:胡朝阳。被申请人:程春福。被申请人:沈阳钢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62号甲8门。法定代表人:胡红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朝阳诉被申请人程春福、沈阳钢海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春福、沈阳钢海典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71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胡朝阳、担保人施海霞、胡妙芸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胡朝阳、担保人施海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朗日街9-3号2-13-2,建筑面积202.39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胡朝阳、担保人施海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03甲-2号2-13-2,建筑面积138.46平方米的房产,三、查封申请人胡朝阳、担保人施海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94-4号1-15-2,建筑面积96.79平方米的房产,四、查封申请人胡朝阳、担保人施海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沈河区文化东路10号2-13-16,建筑面积55.11平方米的房产,五、查封申请人胡朝阳、担保人施海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沈河区文化东路10号2-13-17,建筑面积55.11平方米的房产,六、查封担保人胡妙芸单独所有的位于沈河区文萃路103甲-2号2-4-2,建筑面积138.46平方米的房产,七、冻结被申请人程春福、沈阳钢海典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71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