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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蒋某某等与河南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蒋某某,河南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941号原告杨某某,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商水县。原告蒋某某,女,1953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商水县。被告河南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商水县行政路西段路南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99195151C法定代表人杨明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蒋淑琴诉被告河南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被告河南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不详,法院无法找到被告地址。本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以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河南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元,退还原告杨约计、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凯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