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夏良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夏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兴衡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彭剑飞,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文建平,男,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夏良杰,男,汉族,南湾夏氏莞尔牙科经营者,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夏良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内容:缴纳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处以的没收非法所得37994元及罚款3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良杰的银行存款6891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志华审判员 旷建军审判员 武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笑傲校对责任人:武晓峰 打印责任人:贺笑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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