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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夏中共与苏习长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中共,苏习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夏中共,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苏习长,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中共与被执行人苏习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习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