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戴东与被告王会文、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戴东,王会文,李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16号原告:刘戴东,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会文,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迎宾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票市孤岛路。原告刘戴东与被告王会文、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戴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戴东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戴东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