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漯河万营气体有限公司、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电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万营气体有限公司,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2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漯河万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韩店村北。法定代表人翟要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爱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汾河路。法定代表人曹江涛,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杨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万营气体有限公司因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以及一审第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停电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行初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万营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漯河万营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万营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向本院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樊俊晓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范明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