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喻有金申请执行康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有金,康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喻有金,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康永强,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有金与被执行人康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6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