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有根、张雨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有根,张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叶有根,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小学文化,水电安装清工,住江西省万年县,现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张雨洋,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住浙江申新昌县。申请执行人叶有根与被执行人张雨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雨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有根工程款61,700元,承担执行费825.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雨洋因拒不报告财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张雨洋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雨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谭殿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