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430号原告:肖某某,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昂、李阳锟,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侗族,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侗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计6967.5元,由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