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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玉珍、孙正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洪雅青衣江元明粉有限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珍,孙正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洪雅青衣江元明粉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990号原告:邓玉珍,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洪雅县。原告:孙正敏,女,1991年2月1日出生,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祯祥,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一环路万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422730678。负责人: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洪雅青衣江元明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余坪镇福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62114607X1。法定代表人:余建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玉珍、孙正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洪雅青衣江元明粉有限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邓玉珍、孙正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邓玉珍、孙正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凌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焱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