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王某、张某7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杨某,王某,张某6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162-1号原告:张某1,男,现年51岁,住甘肃省文县。原告:张某2,男,现年48岁,住甘肃省文县。原告:张某3,男,现年55岁,住甘肃省文县。原告:张某4,男,现年58岁,住甘肃省文县。原告:张某5,男,现年57岁,住甘肃省文县。原告:杨某,男,现年53岁,住甘肃省文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居方,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下青,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学生志愿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现年30岁,住甘肃省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全权代理。被告:张某6,男,现年30岁,住甘肃省文县。被告;董某,男,现年45岁,现住文县。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杨某与被告王某、张某6、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杨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杨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杨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董文奎代理审判员 蔡汐雨人民陪审员 张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代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