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敏、陈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黄敏,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陈萍,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黄敏与陈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萍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陈萍偿还黄敏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陈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萍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州支行的存款26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升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