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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丽丽与李玉堂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丽,李玉堂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2633号原告:董丽丽,女,1996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堂,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董丽丽与被告李玉堂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松、被告李玉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抚养非婚生女李梦琦、李梦繁。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2012年7月7日生长女李梦琦,2014年7月17日生次女李梦繁。同居后,被告长期外出不归,未能照顾原告及子女生活,2015年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李玉堂辩称,同居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两女儿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两女儿分开生活对两女儿成长不利。坚决要求抚养两女儿,同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虽都称己方抚养有利子女生活成长,对方抚养不利子女生活成长,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原被告及李梦琦、李梦繁的生活现状,从而决定李梦琦、李梦繁的抚养权问题。从原被告陈述来看,原被告在发生子女抚养权争议前,均在外地打工。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一方有抚养全部子女,另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的相关证据。故应以原被告各抚养一名子女为宜。本院综合原被告现状,以原告抚养李梦琦,被告抚养李梦繁更有利李梦琦、李梦繁身心健康、成长。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彩礼请求,因该请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李梦琦由原告董丽丽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非婚生女李梦繁由被告李玉堂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丽丽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尹凤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跟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