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41窦长宝与陈林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长宝,陈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长宝,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姜堰市。被执行人陈林根,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窦长宝与被执行人陈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0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林根确认结欠原告窦长宝7万元,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陈林根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林根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3月16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陈林根与前妻沈平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古娄一村51幢306室的房产一套,该房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2月17日),但因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且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高额抵押债权,故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0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屋及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