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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玲与刘方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刘方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319号原告:王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方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王玲与被告刘方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被告刘方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09年8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共借款744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刘方里辩称,我向王玲借款74400元已于2014年5月8日偿还完毕,是用我出售蛤蟆沟的钱款偿还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玲与刘方里原系夫妻,二人于2004年离婚。2009年8月27日,刘方里向王玲借款74400元,并为王玲出具了欠据。2014年5月8日,刘方里出售自有林蛙沟后存入王玲账户1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民事调解书、存款明细帐、出兑林蛙沟协议、证明、证人董某某、姜某某出庭证言。本院认为,刘方里向王玲借款并为王玲出具了欠据,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合法有效。但刘方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已偿还欠款,王玲关于刘方里存入其账户的14万元系其他债务的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王玲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