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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东善、柴青福与金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月,安东善,柴青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224号原告:金海月,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河南街前河委***组。被告:安东善,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和龙市头道镇龙海村*组。被告:柴青福,男,住和龙市头道镇龙海村*组。原告金海月与被告安东善、柴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金海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海月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