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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剑彪、汪林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剑彪,汪林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剑彪,男,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汪林振,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朱剑彪与汪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林振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歙县桂林镇金三角黄山大华国际农贸城10幢101铺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暂时不宜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汪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