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