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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