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4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胡恒戈、鲁妍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胡恒戈,鲁妍妍,胡波,王薇,杜修申,胡斐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19-2号。法定代表人贺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家飞,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胡恒戈,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鲁妍妍,女,1986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波,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薇,女,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修申,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胡斐斐,女,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恒戈、鲁妍妍、胡波、王薇、杜修申、胡斐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邳州市公证处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徐邳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截至2016年7月22日,胡恒戈、鲁妍妍、胡波、王薇、杜修申、胡斐斐尚欠本金人民币60375.52元,利息人民币12495.43元,合计人民币72870.95元。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共计72870.95元。刘照常、马霞、杨海洋、温小敏、刘明、张丽雯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杜修申所有的苏C×××××号、苏C×××××号汽车两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胡斐斐所有的位于邳州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商××号),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处置,故未处置。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限制。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