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德汉、范德业等与范发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汉,范德业,范发淼,王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021号原告:范德汉,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范德业,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范发淼,男,62岁,汉族,住闽清县。被告:王碧芳,女,58岁,汉族,住闽清县。原告范德汉、范德业与被告范发淼、王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范德汉、范德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占世荣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德汉、范德业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范德汉、范德业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