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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德汉、范德业等与范发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汉,范德业,范发淼,王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021号原告:范德汉,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范德业,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范发淼,男,62岁,汉族,住闽清县。被告:王碧芳,女,58岁,汉族,住闽清县。原告范德汉、范德业与被告范发淼、王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范德汉、范德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占世荣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德汉、范德业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范德汉、范德业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