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2民督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钱永正对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永正,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22民督42号申请人:钱永正,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凭,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亮,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龙坝镇勐里村。法定代表人:刘健勃,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钱永正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自2015年至今被申请人共拖欠其工资17329元,2017年5月在墨江县人民政府督促下被申请人支付其工资2500元,现被申请人尚欠其工资14829元,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资结算汇总表”为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14829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钱永正工资14829元。申请费57元,由被申请人墨江县兴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倩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