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雍与卿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雍,卿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217号原告:付雍,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昌铠,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海,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付雍与被告卿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付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甯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