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郝占荣申请执行朱宝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占荣,朱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60号申请人郝占荣,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宝双,男,1990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郝占荣与朱宝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郝占荣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