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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昌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国强与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有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761元(含执行费52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10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