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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洪勋国与邢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勋国,邢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786号原告:洪勋国,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群,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洪勋国与被告邢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勋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勋国自愿撤回对被告邢群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洪勋国负担。审判员  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