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洪勋国与邢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勋国,邢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786号原告:洪勋国,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群,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洪勋国与被告邢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勋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勋国自愿撤回对被告邢群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洪勋国负担。审判员 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