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会成诉被告杜军、沈阳市浙起铝塑五金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成,杜军,沈阳市浙起铝塑五金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821号原告:李会成,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杜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沈阳市浙起铝塑五金配件厂。投资人:贾会安。原告李会成诉被告杜军、沈阳市浙起铝塑五金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会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