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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会成诉被告杜军、沈阳市浙起铝塑五金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成,杜军,沈阳市浙起铝塑五金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821号原告:李会成,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杜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沈阳市浙起铝塑五金配件厂。投资人:贾会安。原告李会成诉被告杜军、沈阳市浙起铝塑五金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会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