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催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催55号申请人:常州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怡康花园9橦庚单元901室。法定代表人:魏长杭,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40005121580606,出票人为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润华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付款行为华夏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崇普审 判 员 葛沂红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柏庆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