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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与被执行人胡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胡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女,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开春,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与被执行人胡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开春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建平材料款1001845元及利息153282元,共计1155127元。贷款本金及利息1006379.76元。并承担诉讼费9609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开春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平承诺分期、分批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状况。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