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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永善远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贺家元、被告(反诉原告)余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善远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贺家元,余学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43号原告(反诉被告)永善远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064287514c。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法定代表人王彬。委托代理人叶履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贺家元,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反诉原告)余学平,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邓红全、温高波(实习),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永善远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贺家元、被告(反诉原告)余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升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