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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329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大河春天会所,身份证号:110222198608163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5186069N。法定代表人:梁章振。被告宋xx,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O一七年六月月六日书记员 胡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