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丽梅与张伙桂、朱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梅,张伙桂,朱金英,张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784号原告:郑丽梅,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张伙桂,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朱金英,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张炜,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原告郑丽梅与被告张伙桂、朱金英、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郑丽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郑丽梅以与张伙桂、朱金英、张炜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计3890元,由原告郑丽梅负担。审判员 邓章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