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同信、弓香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同信,弓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财保13号申请人:王同信,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车主。被申请人:弓香荣,女,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冀043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停放在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交通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王同信自愿提供8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冀D×××××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D×××××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