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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金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4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金景,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金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代理检察员卢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金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金景到林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学校路32号的家中泡茶,二人因酒后产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林金景拿起厨房内的菜刀将林某的脖子割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林金景主动投案接受调查。事后,被告人林金景与被害人林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林金景取得被害人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金景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金景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金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金景持凶器伤害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金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金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菜刀壹把,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钰速 录 员 刘毅超(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