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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芳娟与被执行人孙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娟,孙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朱芳娟,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塘。被执行人:孙文武,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芳娟与被执行人孙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孙文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文武给付申请人借款27250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30日前往大塘社区了解被执行人孙文武的基本情况得知其常年不在家,不知所踪。另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