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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覃金梅与任懿、王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金梅,任懿,王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覃金梅,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任懿,曾用名任飞,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王菲,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覃金梅与被执行人任懿、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湘08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金梅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懿、王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金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胜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