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跃军诉被告刘海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军,刘海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123号原告:刘跃军,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海峰,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军诉被告刘海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德新审 判 员 王润涛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