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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白妮与张付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白妮,张付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760号原告王白妮,女,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委托代理人党志丹,驻马店市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付有(又名张新科、张富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国喜、周路威(实习),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白妮与被告张付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白妮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白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