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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国军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国军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38号罪犯孙国军(又名孙超),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因犯抢劫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因寻衅滋事被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2)薛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孙国军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自2012年11月20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以(2015)菏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孙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孙国军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国军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经纶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