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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金秋与周正秋、沈月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秋,周正秋,沈月娟,沈兰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76号原告:周金秋,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平,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秋,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月娟,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铨、陈俊,浙江君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兰芳,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秋诉被告周正秋、沈月娟、沈兰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金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正秋、沈月娟、沈兰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金秋撤回对周正秋、沈月娟、沈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金秋负担。审 判 长  周全林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徐亚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