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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月娇与安茂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娇,安茂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788号原告:陈月娇,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安,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茂战,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陈月娇与被告安茂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月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娇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