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589江苏华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孙华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华冈,江苏华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华冈,男,178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张连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华冈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华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华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华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孙华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建兵审判员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煜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