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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西凯纳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凯纳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凯纳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凯丰物贸园区12排11-14号。法定代表人:柴春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负责人:郭益民,总经理。上诉人山西凯纳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凯纳盛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润树审 判 员 张玉根审 判 员 赵四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严 杰书 记 员 李文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