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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余庆荣、余庆荣与被申请人纪福安系夫妻关系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庆荣,余庆荣与被申请人纪福安系夫妻关系,纪福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特2号申请人:余庆荣,委托代理人:赵佩、邬仲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纪福安。代理人:纪汉英,申请人余庆荣与被申请人纪福安系夫妻关系,纪福安于2015年出现精神不正常,后加重,未治愈。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纪福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余庆荣为其监护人。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纪福安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武精司鉴定[2017]第04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纪福安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被申请人纪福安目前的状态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余庆荣作为被申请人纪福安之妻,申请担任被申请人纪福安的监护人,且被申请人纪福安的代理人纪汉英亦同意由申请人余庆荣担任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纪福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余庆荣为纪福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凌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