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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福牛牧业有限公司、洛阳远恒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福牛牧业有限公司,洛阳远恒牧业有限公司,杨宾,杨俊梅,乔建勇,杨宣颜,司书杰,杨治国,韩燕紫,司马便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946号原告: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桂花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段跃军。被告:洛阳福牛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建业壹号城邦11号楼1816号。法定代表人:杨宾。被告:洛阳远恒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杨治国。被告:杨宾,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杨俊梅,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乔建勇,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杨宣颜,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司书杰,男,汉族,1947年1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杨治国,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韩燕紫,女,汉族,1980年7月16号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司马便利,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福牛牧业有限公司、洛阳远恒牧业有限公司、杨宾、杨俊梅、乔建勇、杨宣颜、司书杰、杨治国、韩燕紫、司马便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津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孙岩冰人民陪审员  郭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