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18号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喻霖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慧环、黄喜平,均系该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曌,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O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青